關于“撥款”,他們這么做
重慶XX銷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收到財政扶持資金8.9萬元。財務負責人認為該款項為區政府撥付的“財政撥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相關規定,為不征稅收入,故未進行納稅申報。這個不起眼的小小舉動,讓該企業在2015年5月成為納稅評估對象。
關于“撥款”,稅法這么說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公司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前兩個條件是企業必須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第三個條件是企業自身財務處理問題,必須對資金及資金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對于區政府撥付的資金,重慶XX銷售有限公司既沒有政府部門出具的資金撥付文件和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要求,也未單獨進行核算,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故需補正申報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關于“撥款”,這些要留意
Q:相關費用怎么處理? A: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Q:5年沒動靜,我該怎么辦? A:企業將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于“撥款”,會計這么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政府補助,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不是所有的財政性資金都能在申報所得稅時稅前減除。各位親請務必小心謹慎,符合稅法條件+正確的會計核算,才能防范涉稅風險,享受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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